“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7470289号“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10号

       

      申请人:霸州市来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千百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27470289号“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84279号“漂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84246号“鸿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84217号“鸿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地及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六百件商标,几乎涉及45个类别,商标从他人企业名称、知名景点、乡镇名称,到历史典故、历史人物等,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明显超出正常商业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秩序,其大量囤积商标,抢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会产地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合同、照片、展会手册等;
      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公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手套(服装)、宗教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近六百件商标,其中包括“三月兔”商标(“月兔”为江西南昌知名橱柜品牌)、“我在西子湖畔”商标(西湖宣传用语)、“凤川”商标、“分水”商标、“横村”商标(杭州市桐庐县下设镇名)、“天子地”商标、“琴溪香谷”商标(杭州桐庐的自然风景旅游区名称)、“B及图”商标(与风靡网络的比特币图形近似)。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漂”文字与引证商标三“鸿漂”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手套(服装)、宗教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虽然争议商标“漂”与引证商标一“漂牌”、引证商标二“鸿漂”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织物、棉织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抢注,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本案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其近似的商标,故本案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在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600件商标,其中包括“三月兔”、“我在西子湖畔”、“凤川”、“分水”、“横村”、“天子地”、“琴溪香谷”、“B图形”等商标,上述商标大部分是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知名景点名称、宣传用语等,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