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红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439927号“冠红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81号

       

      申请人:安徽省天下彩源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9927号“冠红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行业通用词,为申请人臆创词汇。申请人为“冠红杨”商品的研发人、第一销售人。为申请商标的第一使用人。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冠红杨知识产权转让协议、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冠红杨”构成,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一种树木,且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中也将“冠红杨”指向一种树木品种,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品种、原料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将“冠红杨”作为植物品种进行使用宣传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将“冠红杨”作为商标使用,故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