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杂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124549号“微杂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12号

       

      申请人:上海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124549号“微杂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8067号“微”商标、第9325466号“微”商标、第9197871号“润衣 Runyi及图”商标、第136796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无效宣告裁定在游乐园、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培训、娱乐服务上宣告无效,在其他服务上予以维持,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作曲;游乐园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微杂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微”,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此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