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763923号“ER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92号
申请人:欧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3923号“E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1957号“RED V 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视觉效果、读音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中英文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楼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