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3929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90号 - 申请人:家宅融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392997号“好好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90号

       

      申请人:家宅融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2997号“好好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7016号“好吃好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作协议等交易文书;申请人参加和组织展会活动的证据;报纸杂志、网络报道、官网及宣传册;申请人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