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ON STAM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868号“AVON STAMI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61号

       

      申请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868号“AVON STAM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91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233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4234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71914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99284号“STA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21923号“AVON SKIN GOOD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71929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71941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235123号“色彩魔力AVON COLOR TR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26133号“AVON COLOR TR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712766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类第1622749A号“雅芳 益美高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类第16227493号“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类第16227493号“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类第1622749A号“雅芳 益美高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国际注册第1367904号“AVON EVE DU 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0402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147825号“康采生活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7147828号“雅芳生活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设立证明及地址变更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该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