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61758号“融创果岭小镇NATURE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67号
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1758号“融创果岭小镇NATURE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合法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6666号“自然生活ZR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档案、“融创”商标注册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2018)津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3、“融创”商标及字号所获荣誉;4、“融创”商标最早使用证据;5、“融创果岭小镇”相关报道资料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新理由如下:“融创果岭小镇”商标为申请人一方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申请人一方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具有突出的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第37类服务上,在先已有多件包含“果岭”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文字“融创果岭小镇NATURE LIFE”构成,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