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315353号“宝宝咔Bbaogap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74号
申请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童馨雅服饰厂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1日对第21315353号“宝宝咔Bbaoga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4714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5392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6657号“BABY 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85839号“baby 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88553号“盖璞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76373号“宝宝盖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09562号“baby G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GAP”系列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且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GAP”系列商标和“GAP”字号已经在服装、婴童服务、鞋、帽等相关类别的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其母公司杰普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而进行的恶意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另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异议裁定书;
2、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3、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
4、(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363号公证书;
5、申请人及其母公司介绍;
6、“GAP”商标的相关报道;
7、法院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针织服装;马甲”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19年1月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T恤衫;卫生衫”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T恤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