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蘇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0800号“蘇大”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大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10800号“蘇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404号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苏大”为申请人学校的简称,经由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推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二者建立了极强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系为自己的商标注册清扫注册障碍,以对申请人的“苏大”品牌“搭便车”、抢占申请人的市场,该行为实属恶意撤销。综上,请求考虑复审商标的品牌价值与社会影响力,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取得注册后并未将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已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本身注册商标的行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05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仅向我局提交了其所荣誉证据,该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