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5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01号 - 申请人:PYP TEK,LL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5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01号 - 申请人:PYP TEK,LLC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5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01号
申请人:PYP TEK,LLC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2020年0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3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非烟斗类商品使用的通用或常用设计图形,具有区别于普通烟斗商品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应予以核准。二、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完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应予以核准。三、很多零售商销售仿冒申请商标的烟斗茶品,表明申请商标非常有显著性。四、申请商标标识在美国获得注册,为申请商标不是烟斗商品的通用图形,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提供了有力佐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的描述,申请商标由烟斗的俯视图构成,构图要素包含俯视图内的几何边线和碗状部分的同心圆,仅由申请商标标识本身及上述申请人主张的描述,难以识别出申请商标与本商品通用图形的区别之处,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或与申请商标的对应关系,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标识在美国获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段晓梅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