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吉集团CNZJS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43533号“中吉集团CNZJS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52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3533号“中吉集团CNZJS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4133号“中吉”商标、第13386858号“中吉”商标、第15565321号“顺世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该项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