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83509号“碧海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56号
申请人: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3509号“碧海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5926号“碧海 b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第1216777号“碧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并予以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