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NEWR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13292号“NEWR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17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创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3292号“NEW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3730号“NEWRUN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45952号“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88085号“智睿云康 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44921号“睿达韵Rui Da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另外,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均处于待删状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申商号自创,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账单、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公共关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NEWRU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NEWRUN”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审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