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dis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6894971号“maidis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4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哈普艾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麦迪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94971号“maidi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62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首页、宣传画册、购销合同、发票、产品照片。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州麦迪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秋千、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塑料跑道、锻炼身体器械、护身”商品上,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8年10月29日变更为福建麦迪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乒乓球桌、双杠、篮球、足球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从功能、用途上看,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乒乓球桌、双杠、篮球、足球商品属于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因此,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但综合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