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C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513745号“SC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21号

       

      申请人:S.C.庄臣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13745号“SC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2567号“sc”商标、第4285983号“2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该商标现正处于撤销复审阶段,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要品牌之一,在国内日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长期、固定的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二所属行业差距较大,进一步降低了混淆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申请人旗下产品包装图片、申请人中英文网站首页、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经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一在“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洗涤”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洗涤”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