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673006号“馬可波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29号
申请人:中山市马可波罗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3006号“馬可波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6340818号“馬可波蘿 MAPE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消毒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
2、除引证商标二外,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19750912号“马可波罗”商标、第16055866号“马可波罗”商标、第23295358号“马可波罗”商标、第15685935号“马可波罗”商标、第27428337号“马可波罗”商标、第19750818号“马可波罗”商标、第4724680号“馬可波羅”商标、第19358091号“马可波罗”商标、第19287586号“马可波罗”商标、第6974311号“馬可波羅”商标、第8968472号“马可波罗”商标、第4663457号“马可波罗 MARCO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馬可波蘿”与诸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三)中的文字“马可波罗”、“馬可波蘿”、“馬可波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碗柜、龙头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电炊具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