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ONGEVITY LAB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464号“LONGEVITY LAB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09号

       

      申请人:塔林长寿实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464号“LONGEVITY 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6860号“朗格唯特 LONGEV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45474号“长寿之乡 LONGEV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37120号朗维特 LONGV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蜂蜜;医用白朊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粥”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