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394911号“ZHAO FENG P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56号
申请人:广州市莒村兆丰钟表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94911号“ZHAO FENG P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6364号“照丰 ZHAO FENG”商标、第13726272号“兆丰 ZHAO FENG”商标、第24031014号“曌峰 ZHAO FENG及图”商标、第17880340号“兆丰地产 ZHAOFENG REAL ESTATE”商标、第24708521号“AIDT ZHAOFENGLTD”商标、第14568662号“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 PM XINHUA SHANGHAI XINHUA SHANGHAI PRECIOUS METALS EXCHANGE CENTER及图”商标、第954920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ZHAO FENG”,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