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17179号“成名峰塑业 Cheng Ming
Feng Plast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36号
申请人:寿光市铭峰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7179号“成名峰塑业 Cheng Ming Feng Plas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1818号“物美生活广场 WU MART PLAZA及图”商标、第3681140号“物美及图”商标、第15138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被驳回。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