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514259号“钜星国际MEG STAR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44号
申请人:钜星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14259号“钜星国际MEG STAR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1307号“巨星”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钜星国际”、字母组合“MEG STAR International”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2678号“Meistar”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