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06287号“净系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97号
申请人:江西益佰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06287号“净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9100号“净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并未对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做出超过固有程度的表述,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营养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汉字“净系统”构成,指定使用在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