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BUILDYOUROWNDREA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46837号“BUILDYOUROWNDREA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95号

       

      申请人:广州益高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46837号“BUILDYOUROWNDREA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29018946号“BUILD YOUR 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板车(玩具)、游戏器具、游戏机、玩具、积木(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娃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英文“BUILDYOUROWNDREAMS”构成,其中文可译为建立你自己的梦想,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