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112622号“图乐 T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01号
申请人:图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上海爱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22112622号“图乐 T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申请人经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图尔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1194号“T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的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啤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