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孕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77004号“益孕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0号

       

      申请人:浙江亿生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7004号“益孕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和较强显著性,并未仅表示指定服务内容和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益孕宝”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本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