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40408号“豆乐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78号
申请人:廖蔡锦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0408号“豆乐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9340号“豆豆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中,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2月4日被决定初步申请该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驳回该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6月10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为他人名下“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