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氏一家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800625号“鄭氏一家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45号

       

      申请人:贵州郑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00625号“鄭氏一家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36163号“郑氏一家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申请中于2018年3月22日被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后在不予注册复审中于2019年3月1日被决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