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2667915号“长寿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35号

       

      申请人:易县保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东杰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对第12667915号“长寿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号为:131181600076218,字号名称为冀州市东杰医疗器械厂,经营者为王东杰,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主体不存在。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制度。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医用牵引仪器、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医用气褥垫、医用床、大便座椅、矫形用物品、伤残人用拐杖商品上。
      2、经调卷查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包括王东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企业的注册号为131181600076218,字号名称:冀州市东杰医疗器械厂,经营者姓名:王东杰,经营场所:冀州市魏屯镇贺村。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企业注册号和字号名称进行核查,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企业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本案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显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企业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亦未就申请人的主要申请理由进行答辩并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说明,因此,可以合理推断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虚假的营业执照,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