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SP SOURCE PHOTON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401号“SP SOURCE

    PHOTON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95号

       

      申请人:索思光电圣克拉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401号“SP SOURCE PHOTO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2218号“SOURCE”商标、第11171208号“SOURCE P及图”商标、第13154659号“photonics及图”商标、第13154670号“photonics及图”商标、第3100462号“ources及图”商标、第9418312号“SP silicon power”商标、第11180051号“SP”商标、第12330393号“广颖电通SP”商标、第13316841号“四普SP”商标、第14229190号“S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信号遥控电力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仍在复审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操作光电设备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SP”、“SOURCE”、“PHOTONICS”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五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