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3880号“AT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92号

       

      申请人: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3880号“A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71829号“ALEX”商标、第509103号“ALEX”商标、第4834250号“艾乐仕ALEX”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141285号“ALEX AMAZING及图”商标、第11198395号“神奇的阿力ALEX AMAZING”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1141285号“ALEX AMAZING及图”商标、第第11526782号“ALEX及图”商标、第3391507号“ALEX”商标、第5238327号“ALEX”商标、第8214355号“ALEX及图”商标、第16173299号“ALEX及图”商标、第28类国际注册第1141285号“ALEX AMAZ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18年11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其专用权至2019年12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仍在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第11类,鉴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冷却功能的家用脸部电力装置;家用眼部电冷却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地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20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床具配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21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洁面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梳妆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28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健身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十一、十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九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具有冷却功能的家用脸部电力装置;家用眼部电冷却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0、21、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