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3305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90号 -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83305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90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30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73927号图形商标、第17605580号“成楷科技及图”商标、第151079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材料、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考勤机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