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7443号“ATELIER MUN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8号
申请人:SELFMADE GROUP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443号“ATELIER MUN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513554号“Munro”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982452号“munro”商标、第1746521号“munro”商标、第4938041号“红脂坊ATFLIFR及图”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982452号“munro”商标、第10261346号“艾迪亚配饰有限公司Ateli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将与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将提出限定申请,使第35类复审服务能被接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经国际变更其所有人名义及地址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及地址一致。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19年4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经国际限定申请,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广告;商业经营;有关服装配饰、服装、鞋和帽的商业中介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经复审认为,第25类: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其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即用于男士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35类: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其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国际限定后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复审服务名称符合规定,已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即用于男士商品、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