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493号“R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1号
申请人:FAULKS & COX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493号“R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85582号“RED INDUSTRY”商标、第4464592号“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至2018年6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蝇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RED”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蝇拍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