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147号“J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59号

       

      申请人:THE JACKSON LABORATORY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147号“J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1785号“JAX”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事宜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鼠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