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493号“R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55号
申请人:FAULKS & COX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493号“R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54286号“r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8501号“RED及图”商标、第12747004号“红蜻蜓Red及图”商标、第12747005号“红蜻蜓Red及图”商标、第15758311号“RED及图”商标、第19899852号“RED及图”商标、第20627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12月20日止,该商标所有人已经提出续展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续展申请仍在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RED”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事物、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一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