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CHRONIC CARE 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121号“CHRONIC CARE

    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51号

       

      申请人:AIR LIQUIDE SANTE (INTERNATIONA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121号“CHRONIC CARE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52803号“CONNECT”商标、第14286012号“ECONNECT及图”商标、第9312568号“connect”商标、第9606530号“connect”商标、国际注册第1157240号“connect”商标、第16351780号“连接CONNEC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解装置等。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软件,尤其是用于收集、录制、传输、分析、监控、跟踪和远程治疗慢性病患者的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10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38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医用门户,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信息、咨询、跟踪和治疗门户的接入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44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尤其是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咨询和治疗跟踪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38、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