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7692426号“梨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31号
申请人:中山市梨歌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圣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17692426号“梨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3333709号“梨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已经成立多年,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件;
3、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图片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
2、引证商标由卢天才提出注册申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商品。
3、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卢天才,成立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无法证明其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且所显示的商品亦非本案广告等服务,故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广告等服务上使用“梨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