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OLINK io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658759号“IOLINK io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07号

       

      申请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658759号“IOLINK io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6152号第9类商标、第10220275号商标、第18485343号商标、第13094277A号商标、第7269990号商标、第16188992号商标、第26554675号商标、第19237761号商标、第6180858号商标、第8991859号商标、第135933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84171号第9类商标、第6348101号商标、第939589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3389号第9类商标、第89353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体店照片、网络宣传页、名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IOLINK”和其对应小写“iolink”组成,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IO-Link”、引证商标二“IOT-LINK”、引证商标三“IoTLink”、引证商标四、十“iLink”、引证商标五“ilink”、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英文“iLink”、引证商标七“I-LINK”、引证商标八“i-Link”、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英文“I LINK”、引证商标十一“IQLINK”、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识别英文“i.link”、引证商标十三“i.LINK”、引证商标十四显著识别英文“l-link”、引证商标十五显著识别英文“IO-Link”、引证商标十六“IP-LINK”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测绘仪器、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工业设备遥控用电气装置、自动售票机、遥控装置、电池充电器、制图尺、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光盘、电缆、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另,引证商标十六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