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Powerf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9474516号“Powerfi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74516号“Powerf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72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的撤销申请,第9474516号第6类“POWERFIX”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被申请人合法有效使用,被申请人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中无补充证据提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证书、转让协议、转让公告;
      2、被申请人与湖南永盛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3月5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发票金额与合同不符,且部分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得以真实有效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CRH爱德(包头)建筑配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锚定轨、锚、金属轨道商品上,于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于2016年12月27日转让至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湖南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后附发票中显示了复审商标以及产品规格型号为HG/T21617-1998的锚定轨商品,除此被申请人还提交了数份显示了复审商标的HG/T21617-1998的锚定轨商品的销售发票,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锚定轨商品上得以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锚定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锚定轨、金属轨道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锚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未提交相应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此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锚定轨、金属轨道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