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轩睿堂 XUAN RUI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42938号“轩睿堂 XUAN RUI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74号

       

      申请人:于福财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2938号“轩睿堂 XUAN RU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43598号“軒睿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67173号“两宜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康复中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康复中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除“康复中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轩睿堂”与引证商标一“軒睿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