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265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24号
申请人:北京京通创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智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26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4702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申请人享有商标在先权。申请人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