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UGE DE MARRAK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83016号“ROUGE DE MARRAK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80号

       

      申请人:梅克内斯酒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3016号“ROUGE DE MARRAK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MARRAKECH”虽为外国城市名称,但并未相关公众知晓,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OUGE DE MARRAKECH”中的“MARRAKECH”译为“马拉喀什”,是摩洛哥历史古城,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葡萄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