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小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882933号“黔小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03号

       

      申请人:遵义山密源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933号“黔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的作用,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黔小蜜”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