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79720号“JING D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4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9720号“JING 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JING DONG”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8322号“JING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