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170644号“衛士石油 WATTS WATTS
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64号
申请人:林学腾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0644号“衛士石油 WATTS WATTS PETRO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5158号“卫士重工 WSZ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4443号“金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08787号“瓦特 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并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淘宝资料、广告视频、销售发票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石油”,指定使用在非石油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4月6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衛士石油 WATT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卫士重工”、引证商标三文字“瓦特 W&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护用油脂、工业用油、切割油、发动机油、传动带用润滑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导热油、齿轮油、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棕榈蜡、工业用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石油”,指定使用在非石油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