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状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89669号“书香状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36号

       

      申请人:威海蒙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百合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9669号“书香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890533号“书生状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其它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面装潢、餐具、菜单等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书香状元”与引证商标中文“书生状元”仅一字之差,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