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38355号“Zhong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78号

       

      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8355号“Zhong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9612号“中岸 ZHONG 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8123号“中安信业 ZHONG AN 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65932A号“中安民生 ZHONGAN LIVELIH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43812号“众安房产 ZHONG'AN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98832号“ZHONG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第13366651号“众安 ZHONG 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13366672号“众安 ZHONG 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在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海关经纪、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ZhongA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含有相同的知名部分“ZHONG AN”,其与引证商标五字母部分“ZHONGHAN”字母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精算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