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演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38878号“学子演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18号

       

      申请人:江西百城千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蒂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8878号“学子演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4783号“学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2100号“学子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72032号“学子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39254号“学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847850号“学子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00656号“大学子 DX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均含文字“学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