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剑 物流科技创新BlueSw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842291号“兰剑 物流科技创新BlueSwo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62号

       

      申请人: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2291号“兰剑 物流科技创新BlueSw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661号“蓝剑”商标、第23389347号“兰剑”商标、第10689243号“剑兰jian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行业属性以及地域范围上完全不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撤销决定书;企业办公场所以及办公用品图片;企业宣传单;产品实物图片;交易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兰剑 物流科技创新”与引证商标一“蓝剑”、引证商标三文字“剑兰”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包装机械;升降设备;升降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喷码机;升降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行业属性及地域范围不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