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ZSNO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0222515号“Z ZSNO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35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胜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0222515号“Z ZSN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30975号“Z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388号“ERMENEGILDO ZEG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72620号“Z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9929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Zegna”“ZS”商标已经在服装、鞋、帽及箱包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商标应受到重点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商标的相关信息;
      2、类似案件的无效宣告裁定及相关判决;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相关证据;
      4、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对申请人的介绍;
      5、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专卖店等相关信息;
      6、申请人回馈社会的报道信息、权威机构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确认信息;
      7、京东、淘宝网上申请人产品信息;
      8、被申请人抢注其他知名商标的信息打印件;
      9、国家图书馆查询资料;
      10、《法务通讯》打印件;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经异议,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第4307970号“NIK.CN”商标、第4307972号“AAIAAS”商标、第5069516号“PRAD”商标、第6089781号“KLIPPAN”商标等二百余枚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Z ZSNO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突出大写字母“Z”,在字母组合、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Z ZSNOI”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为意大利知名男装品牌,其通过网络、刊物、发布会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并在中国、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专卖店进行宣传及销售。根据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4307970号“NIK.CN”商标、第4307972号“AAIAAS”商标、第5069516号“PRAD”商标、第6089781号“KLIPPAN”商标等,且其对此亦无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宣告争议商标的无效,且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问题不再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本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争议商标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