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38326号“MV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83号

       

      申请人:厦门美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海歆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31938326号“MV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MAKE”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7795704号“M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同时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厂房厂貌;2、申请人及其MAKE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证据;3、MAKE商标最早使用、持续使用及其产品市场销售网络的证据;4、商标广告宣传使用证据;5、申请人2015-2018年经济指标证据;6、申请人及其MAKE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报警器;电警铃;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6类“非电气金属缆绳;五金器具(小);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字体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电警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属于同一区域的同行业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06日